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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作

安全管理

湖南科技大学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8年01月13日 编辑: 访问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确保教学、科研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公安部《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中所指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见附件1):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
      第三条  凡涉及易制毒化学品的教学、科研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购买、保管、使用等,必须遵守本管理办法。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直接责任人、单位领导及主管部门领导,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赔偿经济损失等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管理体系
由于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涉及到本科教学、研究生教学及教师科研等多个方面,所以,将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纳入到学校综合治理的业务范畴。学校成立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校长担任,成员由教务处、科技处、研究生处、后勤处、保卫处及相关教学单位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教务处。教务处、科技处、研究生处、后勤处、保卫处及相关教学单位为主要责任单位。领导小组的职责是负责本单位和部门的规范管理,提供相应的条件和经费保障,防范易制毒化学品丢失或被用于制造毒品。各相关教学单位要成立相应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第一责任人,并负责落实管理责任人员。

      第五条  分工与职责
      1. 教务处、科技处、研究生处、后勤处及保卫处共同负责全校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的建设。教务处负责本科教学、科技处负责教师科研、研究生处负责研究生教学、后勤处负责中水处理站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工作,并对相关单位的制度建设、采购、使用、存储等环节进行监督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在每学期末将本学期总体情况书面报教务处。
      2. 各相关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办法,并指定专人分别负责计划申请、采购、领用、保管、使用等具体工作,将各环节责任落实到专人。
      3.教务处负责全校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证的办理(所需各种材料由各使用单位提供)以及各教学单位采购、使用、存储及管理等过程的安全监督。
      第六条  使用单位安全职责
      1.逐级落实安全责任制,贯彻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管理”的安全工作责任制,将各环节责任落实到人,并将各环节管理责任人名单提交学校教务处备案。加强对师生员工的安全教育,组织必要的安全管理和技能培训,提高全体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2.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制订相应的安全措施。特别要根据实际情况,对可能发生的事故进行重点预防。
      3.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情况经常性地组织安全检查,并有计划有步骤地采取防范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4.制定本单位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一旦发生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要及时向学校教务处报告,由教务处负责向公安机关报案,查明原因。
      5.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教学、科研等单位应根据种类和性能,配置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安全防护用具。
      6.各使用单位应在学校教务处的配合下,接受公安机关的业务指导,对公安机关指出的问题应及时整改,逾期不改的将按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章  易制毒化学品的采购

      第七条  易制毒化学品的采购必须遵守照国务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及公安部《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本科教学实验需要使用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单位要填写“湖南科技大学易制毒化学品申购计划表”(见附件2),经单位分管领导同意报单位负责人批准。
      第九条  研究生教学及教师科研需要使用易制毒化学品,各导师及科研教师也要单独填写“湖南科技大学易制毒化学品申购计划表”,经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在本单位备案。
      第十条  各教学单位必须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本单位教学、科研用易制毒化学品的申购、报表等工作,每学期末各教学单位对本学期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情况进行整理统计,并填写登记表(见附件3),同时,将下学期本单位需要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的种类、数量、用途等按要求格式汇总后提交到学校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公室(教务处),并提交办理购买证所需的相关材料,申请办理购买证明。教务处将各教学单位提交材料汇总后统一到公安机关办理购买证明。
      第十一条  如果教学单位或教师个人未经规定程序办理购买证明而私自采购,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相关教学单位领导及直接责任人共同承担。
第四章  易制毒化学品的保管和使用

      第十二条  各教学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严格遵守入出库管理制度,单独建账管理,明确管理责任,防止被盗、丢失、误领、误用,如发现上述问题必须立即报告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和教务处。
      第十三条  采购进来的易制毒化学品,不准放置在临时存货地点,要立即办理相应手续,交相关责任人妥善保管,并填写易制毒化学品领用登记表(见附件5),防止丢失发生事故。易制毒化学品必须存放在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符合有关安全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采取相应的安全设施。
      第十四条  对现有易制毒化学品,责任人要每周检查一次,使用单位也要定期组织检查,防止被盗等事故发生。
      第十五条  各单位使用易制毒化学品时,应根据实际需要,做到“随用随买”、“随买随用”,每次使用时,使用人都要将使用情况单独详细记录在易制毒化学品使用记录本上(学校统一印制易制毒化学品使用情况记录本),对于少量的实验剩余试剂,须分类分项按规定存放。
      第十六条  检查中如果使用人在使用过程中没有进行认真记录,学校将对责任人及所在单位领导给与通报批评。
第五章  化学废弃物的处置

      第十七条  易制毒化学品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应尽可能回收综合利用。各使用单位须指定专人负责监督、检查有毒、有害废液、废固物的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实验产生的有害废液、废固物,不能直接倒入下水道或普通垃圾桶。对于低浓度的洗涤废水和无害废水可通过下水道浸入废水处理系统,排放时其有害物质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环保部门规定的排放标准。高浓度的废液需经中和、分解破坏等处理,确认安全后方能排放。
      第十九条  对实验使用后多余的、新产生的或失效的(包括标签丢失、模糊)的易制毒化学品,严禁乱丢乱倒。实验室管理人员负责将各类废弃物品分类包装、贴好标签后送本单位废弃化学物品回收点。
      第二十条  实验产生的废气应达到国家相关排放标准,未达到的应采取中和、吸收等适当措施,处理达标后排放。
      第二十一条  废弃物要注意及时清理,不得大量囤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由学校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