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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作

安全管理

湖南科技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8年01月13日 编辑: 访问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室是进行教学、科研的重要基地。为保证教学、科研的正常进行,保证师生员工人身和国家财产安全,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委令第20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等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学校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分级负责制。
       第三条  各单位要定期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提高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安全意识。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情况作为考核指标,纳入各单位的年度工作考核评比中。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办公室,成员单位由教务处、科技处、社科处、保卫处、国资处、后勤处、研究生学院组成,办公室设教务处。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定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方针和规划;确定实验室安全工作政策和原则,组织制定实验室安全工作规章制度、责任体系和应急预案;协调解决实验室安全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研究提出实验室安全设施建设的工作计划和建议。
       第六条  校长是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副校长是直接责任人。各学院(系)、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副院长或副主任是直接责任人,对所管辖的实验室安全负领导责任。其职责为:建立、健全本单位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包括各种制度规定、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组织、协调、督促实验室做好安全工作;定期、不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并组织落实隐患整改工作;组织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
       第七条  教务处、科技处、社科处、研究生学院是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负责制定、完善学校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及时发布或传达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指导、督查、协调相关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实验室的安全工作,督促安全隐患的整改。教务处负责本科教学实验室,科技处和社科处负责重点科研机构(基地)实验室,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教学与科研实验室。
       第八条  实验室主任全面负责本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同时实验室要指定一名兼职安全员,具体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安全员对实验室安全负有检查、监督的责任,有权制止有碍安全的操作,纠正违章行为。
       第九条  在实验室工作、学习的所有人员均对实验室安全工作和自身安全负有责任。须自觉接受实验室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实验室安全责任意识,配合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严格遵守实验室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章  分  则
       第十条  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与项目安全审核制度
      (一)建立实验室准入制度。实验室要把安全知识、安全制度、操作规程等列为实验教学、培训的内容之一,新进实验室人员必须先接受安全教育,掌握基本安全知识和技能,方可进入实验室学习、工作。
      (二)建立科研项目安全审核制度。各单位要对存在安全危险因素的科研项目进行审核,尤其对化学、生物、辐射等具有安全隐患的科研项目要从严进行审核和监管,其实验室应具备相应的安全设施、特殊实验室资质等条件。
      (三)建立实验室建设与改造项目安全审核制度。各单位在申报或批准新建、扩建、改造实验场所或设施时,必须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建立审核把关的工作流程,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环保的规范要求设计、施工;项目建成后,须经安全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安全

      (一)危险化学品指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易制毒化学品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一类)和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第二、三类)。各单位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部门的相关规定,加强对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教学、实验、科研和生产场所及其活动环节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购买、运输、存贮、使用、生产、销毁等过程。
      (二)对剧毒、易制毒、易燃、易爆及其它危险化学品,要指定工作责任心强、具备一定保管知识的专人负责管理。对剧毒、易制毒、放射性物品实施严格安全措施,坚持两人管理、双人双锁、两人一起领用制度,严防发生丢失、被盗和其它事故。对存放中的危险物品要经常检查,及时排除隐患,防止因变质分解造成自燃、爆炸事故的发生。
      (三)使用危险物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实验室要建立严格的化学物品登记、交接、检查、出入库、领用、清退等管理制度,要建立帐目,帐目要日清月结,做到帐物相符。
      (四)凡是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实验室,入口处必须张贴放射性危险标志和安装必要的安全防护连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并做好安全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宣传和教育工作,严格遵守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操作规程和使用规定。
      (五)实验室负责人要负责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操作规程,明确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使用者的安全教育。学生使用危险物品时,教师应详细指导监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二条  压力气瓶安全
      (一)易燃气体气瓶与助燃气体气瓶不得混合放置。易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气瓶必须安放在室外,并且放在规范、安全的铁柜中。各种压力气瓶竖直放置时,应采取防倾倒的措施。
      (二)对易燃、易爆、有毒气体气瓶,应定期经国有资产管理处报送市质监部门检验,并黏贴安全检验标志。严禁使用超期或不合格气瓶。
      (三)各种压力气瓶应避免曝晒和靠近热源,可燃、易燃压力气瓶离明火距离不得小于10米;严禁敲击和碰撞压力气瓶;外表漆色标志要保持完好,专瓶专用,严禁私自改装它种气体使用。
      (四)压力气瓶使用时要防止气体外泄;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余压;使用完毕及时关闭总阀门。
      (五)经常检查易燃气体管道、接头、开关及器具是否有泄漏,随时排除安全隐患。室内无人时,禁止使用易燃器具。
       第十三条  环境安全
      (一)实验室对废气、废液、废渣(三废)等“三废”要妥善处理,不得随意排放,不得污染环境。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有毒有害废弃物的收集、存放和管理工作。
      (二)要加强实验室排污处理装置(系统)的建设和管理,不得将实验废弃物倒入下水道或混入生活垃圾当中。收集的实验废弃物要标识,并分类存放,在做好无害化处理后方可排放;不能自行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要定期送往相应的收集点,由学校有关职能部门联系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放射性废弃物严格按照国家环保部门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三)对实验动物,要有专人负责落实管理措施。实验动物的尸体、器官和组织应集中存放,统一销毁,严禁随意丢弃。
      (四)对病原微生物、病毒疫苗,要有专人负责,建立健全领取、储存、发放登记制度,领用时必须经实验室主任批准。对实验剩余的要立即妥善保管,并作好详细记录。
      (五)严禁在实验室内大声喧哗、抽烟﹑吃食物和乱丢废弃物。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安全
      (一)实验室要加强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仪器设备应有专人负责保管和维护,确保其安全运行。对冰箱、高温加热、高压、高辐射、高速运动等有潜在危险的仪器设备尤其要加强管理。
      (二) 要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使用仪器设备,使用完毕后要认真进行安全检查。不懂操作规程的人员不能动用仪器设备。
      (三)不得随意拆除仪器设备的安全装置,确需改装时,须经专家论证、实验室安全管理办公室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十五条  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按《湖南科技大学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科大政发[2011]192号)执行。
       第十六条  水电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应配备必要的漏电保护器,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的用电功率和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对电线老化等隐患要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
      (二)实验室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不得乱接、乱拉电线。
      (三)除非工作需要,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空调、计算机、电热器、饮水机等不得在无人情况下开机过夜。
      (四)实验室管理人员要密切注意学校后勤管理部门停水停电的通知,并采取相应保护措施,避免因停水停电对仪器设备造成损失;杜绝自来水龙头打开而无人监管的现象,定期检查上下水管路,避免发生因管路老化、堵塞等情况所造成的安全事故。
       第十七条 保密安全
      (一)实验室应定期清查所承担的科研项目,会同有关部门,合理划定密级,按照密级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二)实验室承担的涉密科研项目的测试数据、分析结论、阶段成果和各种技术文件,均要按科技档案管理制度进行保管和使用,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外提供资料。如发现泄密事故,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对泄密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三)实验涉及经济保密和国防保密的,要按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涉密项目的实验场地,一般不对外开放。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安排参观的,必须报科技处或社科处批准,并划定参观范围。
      (四)各单位应经常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定期对保密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检查,杜绝泄密事故。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检查与整改
       第十八条  经常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至少每学期检查一次,学院或重点科研机构(基地)负责人至少每学期检查两次,实验室主任至少每月检查一次,记录每次检查情况。
       第十九条 发现实验室安全隐患,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发现严重安全隐患或一时无法解决的安全隐患,须向所在学院、保卫处、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办公室报告,并采取措施积极进行整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或拖延上报安全隐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有关单位应根据本办法,要根据所管辖实验室的工作特点,并结合实际情况另行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管理规定,严格贯彻执行。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保卫处及实验室安全管理办公室,配合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人为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学校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湖南科技大学委员会
                                  2012年4月10日

主题词:实验室  管理  规定
发送:各直属党委(党总支部)、校属各单位
中共湖南科技大学委员会办公室     2012年4月10日印发